纳税人十种失责行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015-11-02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部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若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失责行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失责失职行为,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理解,税企沟通不够及时,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抵扣范围不准确、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极易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税务风险。从纳税申报实务角度看,尽管一些纳税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由于纳税人的一些失责行为,造成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纳税人以下十种失责行为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失责行为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

◢失责行为二:符合条件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失责行为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失责行为四: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失责行为五: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失责行为六:取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依据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而且还可能要按照偷税处理并加处罚款。

◢失责行为七: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之后,一些纳税人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是,一些纳税人却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除了防止取得无效的扣税凭证外,纳税人尤其要防止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尽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并不是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其中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还应当准确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对此,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超范围抵扣。

◢失责行为八:未按规定时限认证扣税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没有按期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已经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扣税凭证,如果是由于规定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申报抵扣。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时限认证或采集上报信息,并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要错过认证、采集、抵扣的有效时机。

◢失责行为九: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上述非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失责行为十: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

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税务报